资产处置的概念
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1、无偿调拨,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2、对外捐赠,指以捐赠、赠送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3、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4、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5、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6、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资产范围
1、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2、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者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被盗、丢失以及其他形式造成的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资产处置分类审批制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承担资产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办理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核、报批和备案等手续,按规定及时缴纳报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主管部门承担本部门和下属单位资产处置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办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资产报废事项 的审批、审核和备案等手续,监督检查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资产处置等相关规章制度,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资产处置事项审批和备案等手续,组织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注意各地都会对资产处置按类别和原值分类审批,一类是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一类是由财政部门审批。遇上重大资产处置事项时,一般还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如: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一般性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处置,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下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向财政部门备案。
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
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等关键固定资产处置, 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
一、对国有土地的处置,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意见:
1.自然资源局、土储局等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收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做收储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2. 自然资源局、土储局等土地管理部门决定不予收储的,应进行土地评估,根据土地评估价值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市财政局审批、市政府审批。
二、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市财政局审批、市政府审批。
处置程序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申请,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申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作为本单位重大事项,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内部研究集体决策,履行审批程序。
申请办理资产处置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资产处置申请相关文件、内部研究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主管部门对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对拟处置的实物资产进行抽查核实,并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将同意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文件批复给下属单位,不同意的提出整改意见并返回下属单位。
(三)财政部门审批
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结合相关资料进行审批。根据需要对拟处置的实物资产抽查 核实,审批同意后将批准文件及同意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文件批复给主管部门;不同意的提出整改意见并退回主管部门。
(四)资产评估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的国有资产及尚有变现价值或使用价值的报废资产,由产权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报告须按审批权限,报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备案。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以不低于评估价的价格作为资产有偿转让的底价,或作为资产置换的价值认定依据。
(五)资产处置
按照规定审批权限,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相应履行完成审批手续后,单位应选择有资质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进行报废处置资产:
1.属于资产无偿调拨的,调拨资产单位及接受资产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属于对外捐赠的,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合法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
3.属于出售、出让、转让等方式处置的,除经市政府批准外,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通过公开竞价确定资产买受人。
4.属于资产置换的,应当到法定的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5.属于资产报废或报损的,对于有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到法定机构办理资产报废、报损手续;对于没有规定的,应当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清理。
(六)资产处置缴款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包括置换补价收入、报废残值收入、报损补偿收入等),单位持书面申请及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的资产处置批复,至市财政局开具非税“缴款通知书”并将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若无资产处置收入,单位须书面说明情况,国家或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资产处置账务处理
资产处置完毕,单位应当凭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处置结果等有关资料,及时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由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账务处理资料应按审批权限,报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备案。
(八)资产系统核销
单位资产处置后,应当在进行账务处理的同时,及时更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资产卡片信息,进行资产核销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在系统申请资产核销时,须写明资产批复文号)。
资产处置的申报材料
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按规定填报《XX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函》、《XX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抵押)审批表》(固定资产有规格型号的,须在审批表中列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并打印的固定资产卡片、资产现状相片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证件及资料(非原件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资产无偿调拨,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下同)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及申请材料;
4.资产调入单位所属地区的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市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或当地配置标准审核后的意见;
5.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调拨事项的有关文件;
6.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7.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8.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国家批准文件。
(二)资产对外捐赠,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3.若是市政府决定事项或上级部门决定事项,须提供有关文件。
(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4.若是市政府决定事项或上级部门决定事项,须提供有关文件。
(四)资产置换,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2.置换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进行资产置换的理由;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
5.若是市政府决定事项或上级部门决定事项,须提供有关文件。
(五)资产报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2.报废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
3.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
4.提供技术鉴定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
5.车辆报废的,车辆报废后需提供车辆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证明影印件。
(六)资产报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2.损失价值清单;
3.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4.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资产处置的相关事项
1.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4.对涉及科技、医疗、公检法司、国家安全等单位需要实行特种管理的资产处置,国家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政府部门因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购置的国有资产,在临时机构撤销、会议及活动结束后,由主办单位按本意见规定申请处置。
6.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资产处置处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 规定行为之一的,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资产处置收入不及时上缴国库,私存私放、坐支、截 留、挪用或私分资产处置收入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相关附件样式
XX单位(资产)申请XX(处置方式)的函
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XX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意见》(文号)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国有资产××(资产名称)进行(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方式)处置。现将有关情况申报如下:
一、该项资产现状(名称、数量、单位、购买日期、若是汽车需填写行驶里程等),账面值XX元,累计折旧XX元,资产净值XX元;评估值XX元。
二、(该资产申请处置的方式和理由)。现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当否,请审批。
(公章)
××年××月××日
××(单位) 申请固定资产处置的函
市财政局: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我单位现有固定 资产由于××××××××××(原因),决定按规定对其进行 ×××(处置形式:报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或划转、捐赠)等处置。处置资产详细如下:
一、申报的××(资产名称及价值)等通用设备资产做×× ×(处置形式)处置,资产原值合计××元,净值合计××元(详 见附表)。
二、申报的××(资产名称及价值)等专用设备资产做×× ×(处置形式)处置,资产原值合计××元,净值合计××元(详 见附表)。
三、申报的××(资产名称及价值)等图书、文物及陈设资 产做×××(处置形式)处置,资产原值合计××元,净值合计 ××元(详见附表)。
四、申报的××(资产名称及价值)等家具、用具资产做× ××(处置形式)处置,资产原值合计××元,净值合计××元(详见附表)。
附表:XX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表(格式)
××(申请单位/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关于对××(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批复
××(单位/部门):
你单位《关于固定资产处置的请示》(或《申请固定资产处置的函》)已收悉,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申报的××(资产名称)等××项固定资产做报废处置,资产原值合计××元(详见附表)。
二、请你单位据此批复对审核批准的资产进行处置,于10个工作日内登录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处置相关资料并填报执行单;同时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调整;残值收入,按照相关规定上缴。
三、你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落实资产 管理主体责任和各项资产使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资产使用管理的内部流程、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充分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管理的优势,定期进行清理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附表:XX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表 ××
(主管部门/XX市财政局) (公章)
年 月 日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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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违规问题的分析和规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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